上訴庭早前就關法官於2007年1月9日的裁判之上訴作出決定.
上訴一方-即信託人的上訴被評為不應該提出之上訴
上訴一方應該被罰訟費以彌償標準計算



信託人(特別是此上訴案之信託人)提出反對破產人士自動解除破產身份之申請數目不少
究竟
那些是有理據
那些沒有
那些法庭應行駛酌情
那些案件應該凍結解除破案令
每個案件情況也不同


上訴庭給了大眾丁點知識
就是
信託人成功申請凍結解除破案令成功及取得訟費的話
信託人之收費可達三萬

當然
本人相信每個個案也有不同

該三萬元真的頗吸引

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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