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的一單意外
女小販被國榮大廈僭建的簷篷石屎擊斃一案
終審庭於死者承辦人的上訴案中
裁定國榮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
情況就如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一案相似



現在
由於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
即代表該大廈的每一個業主也有責任分擔有關的賠償金額及訟費

本案之前上訴庭提過的policy consideration
或者那只是我們可以對大廈各業主抱住同情之心

現時的法例並不規定大廈一定要購買第三者保險
而且
就算一大廈希望購買有關保險
也未必一定是易事
又或是保費不菲

當然
強制法團需要購買第三者保險的法例已經草擬
只是等待何時實施
但在這段真空的時間內
還是希望少些這些意外

最後
另一個policy consideration
其實反而是
政府一直鼓勵舊樓業主組成立案法團
但如法團被告
各業主因此需要負止責任
那沒有法團豈不更好?

暫時看來
那是可能的
因為
沒有法團存在
就算意外出現
原告人可能為了怕麻煩
而去選擇容易的被告人去起訴

先是新興大廈
後是添喜大廈
現在到國榮大廈
...

20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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