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5日
法官判案完畢
如果被告沒有被定罪
大部份人都是很高興的就走人
而被定罪的就需要求情
有少部份人會想到
申請堂費
申請堂費其實就是被告人希望控方(即律政署)代他支付自己的律師費
當然
被告人通常已一早支付自己的律師及大律師
只是希望可以說服法官吧了
至於甚麼情況才可以成功說服法官呢
那是一門學問
而且是沒有非常固定之定律
那事宜
還是留給律師處理及給予意見
那麼
被定罪呢
被定罪當然由自己的法律代表向法官求情
求情說的多數是被告的背景
有一些情況也會說一些話說案件不是相同種類最嚴重的等說話
但
究竟應該說甚麼話
有時也要看看是那一個法官及法官怎樣定罪
法官判刑要考慮的也有很多
當然包括被告有沒有案底.有沒有相類似案底.年齡.控罪等等
而法庭除了可判處監禁外
當然還有最輕的罰款至另類的監禁(包括戒毒所)
被告一般在被定罪及判刑後
有十四天決定是否上訴
至於等候上訴期間是否可以取得保釋
那又是另一門學問
刑事最基本的小常識也應該到了尾聲
下次會談及深入丁點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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