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04日
到談審訊的程序
為了方便
就以一般裁判署的程序來說明
當然
高等法院的是有一些分局
因為高等法院的刑事審訊是有陪審團的
開審當天
通常都會再次向被告人問他認不認罪
聽過他的不認罪後就會安排審訊
審訊開始
通常如果有同意案情及證物
是會先由雙方處理的
之後就由控方開始傳召第一個控方證人
先由控方主問
引導證人將案情說出
控方問完後
就會由辯方盤問證人
於盤問過後就由控方覆問
覆問後
就可以傳召第二位控方證人
而關於控方證人的處理就如上述重覆
當控方傳召所有控方證人後
就是控方的案件完結
如不是爭議警誡口供自願性的案件
辯方就有權選擇有沒有中段陳詞以試圖說服法庭沒有表面證供
假定法官裁定有表面證供的話
就輪到辯方的案情
即是被告人及他的證人可以出庭說出證供
程序就如控方傳召控方證人一樣
只是主問及覆問的是辯方律師
而負責盤問的是控方
有些時候
被告人是會選擇不出庭自辯的
那是一門很深奧的學問
怎樣決定是需要看臨場的
最後
在辯方所有證人出庭說出口供後
就由控方先作最後陳詞
之後由辯方作最後陳詞
法官於聽取雙方陳詞後就會決定即時判決或是需要壓後裁決的了
但很多時候
裁判署甚至區域法院的案件
控方未必需要作出最後陳詞
判決時
法官會將裁判撮要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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