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談審訊的程序

為了方便
就以一般裁判署的程序來說明
當然
高等法院的是有一些分局
因為高等法院的刑事審訊是有陪審團的



開審當天
通常都會再次向被告人問他認不認罪
聽過他的不認罪後就會安排審訊

審訊開始
通常如果有同意案情及證物
是會先由雙方處理的

之後就由控方開始傳召第一個控方證人
先由控方主問
引導證人將案情說出
控方問完後
就會由辯方盤問證人
於盤問過後就由控方覆問

覆問後
就可以傳召第二位控方證人
而關於控方證人的處理就如上述重覆

當控方傳召所有控方證人後
就是控方的案件完結

如不是爭議警誡口供自願性的案件
辯方就有權選擇有沒有中段陳詞以試圖說服法庭沒有表面證供

假定法官裁定有表面證供的話
就輪到辯方的案情
即是被告人及他的證人可以出庭說出證供
程序就如控方傳召控方證人一樣
只是主問及覆問的是辯方律師
而負責盤問的是控方

有些時候
被告人是會選擇不出庭自辯的
那是一門很深奧的學問
怎樣決定是需要看臨場的

最後
在辯方所有證人出庭說出口供後
就由控方先作最後陳詞
之後由辯方作最後陳詞
法官於聽取雙方陳詞後就會決定即時判決或是需要壓後裁決的了
但很多時候
裁判署甚至區域法院的案件
控方未必需要作出最後陳詞

判決時
法官會將裁判撮要說出

200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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