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01日
認罪的程序是如何的呢?
通常人家說第一時間認罪
就是說
被告人於第一庭(又或於區域法院甚至高等法院的第一堂)就認罪
通常
那些被告在判刑上是會得到三份一折扣的
那麼
又是否與審訊前的一剎那才認罪是否有分別呢?
以前一些法官會將兩者作出一點點的分別
但不斷的上訴告訴我們
兩者的分別是很少甚至應該是沒有的
認罪的時間有所分別
應該是在開審前認罪與已經開審後才認罪
後者的話
法庭有權只略作考慮該等認罪在判刑上加以反映
提訊的時候
如果是一件已經可以答辯的案件(即詢問被告認不認罪的案件)
主控或法官或法官的書記就會讀出控罪
被告人就可以將自己認罪的意願說出
之後
就會將案情撮要讀出
被告人表示他同意案情
法官就會將被告人定罪
定罪第一樣需要考慮的就是
被告人的案底記錄
有些案件
如果控方未預備好被告人的定罪記錄
法庭/控方是有可能申請將案件壓後的
在控方告訴法官被告人的定罪記錄後
被告人的律師/大律師就會替被告作求情的陳詞
於被告人律師/大律師陳詞完畢後
法官有可能將案件壓後索取報告才判刑
也可以即時作出裁判
至於何時使用那一方法又或是法官會如何決定
不是三言兩語可說明的
如有需要
還是向律師請教為妙
下次就談審訊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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