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01日
說一說普通一件裁判署的刑事提訊及審訊程序吧
由警方決定起訴後
警方就會將起訴書交給被告人手
於指定的日子(假設有保釋)就需要到指定的裁判署過堂
當然
如被拘留的話
警方是有責任盡快安排被告人上庭
由裁判署決定是否批准擔保
第一次上庭
通常也是由第一庭處理
但由於電視劇壹號皇庭
可能大家會以為一號庭就是審案的好地方
事實上
大部份一號庭的法官
由於不同的原因
也很少決定於一號庭處理審訊
而只處理過堂及那些認罰的案件
過堂的案件
使用中文或英文
就視乎法官決定
除非該案件必定會轉介高等法院
那就通常都會以英文處理
過堂其實可以是很簡單的
如果一個被告人選擇不認罪
又或是
他的案件仍未可以答辯
那就只需要處理一下保釋的事宜
但如果該被告人一早得到保釋
及保釋沒有控方的反對
那當然就會頗簡單
之後法庭就會定下日子審訊(又或是在較少數的情況下是安排日子預審)
通常會排期在其他號碼的法庭處理審訊
至於需要轉介區域法院又或是高等法院的案件
很多時候
需要在裁判署處理的
除了被告人的投訴被記錄在案外
就是保釋及安排轉介文件等等簡單工序
至於那些未可以排期審訊的案件呢?
是甚麼原因不能排期?
最普遍的就是需要索取政府化驗報告或控方需要索取律政署意見
又或是案件仍在調查
下一次說被告人認罪的情況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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