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03日
之前談開當值律師的問題,
就繼續談多一點點吧.
當一名被告申請/要求當值律師幫助的話,
究竟他有沒有權自己去選擇由那一位律師/大律師幫助自己的呢?
首先,
並非所有律師/大律師也是在當值律師的名冊內,
如某一律師/大律師並非在當值律師的名冊內,
被告人是不可以要求當值律師計劃委託該律師/大律師替自己辯護的.
其次,
當值律師計劃也有自己的規則,
包括那些律師/大律師才可以處理審訊的案件.
另外,由於是當值律師提供協助,
法庭通常不會遷就律師/大律師自己的時間表,
因此,
很多時被編排的審訊日期,
該律師/大律師並沒有時間.
最後,
就算在名冊上,
有一些律師/大律師,
根本未必願意接受這項工作...
關於這點,
就實在很難為大家解釋下去了.
所以,
理論上被告人是有權選擇,
但實際上,
被告人能夠於當值律師計劃中指定律師/大律師替自己辯護的案件,
成功的例子實在頗少.
所以,
希望指定自己心目中的律師/大律師,
還是私人委託吧...
天下是沒有免費午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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