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03日
剛剛於一討論區看到有人問緩刑的問題
其實
甚麼時候法庭才會於一刑事案件判處被告緩刑?
簡單的來說就是:-
如法庭就並非例外罪行的罪行
判處刑期不超逾2年的監禁刑罰
法庭可作出命令
規定除非在命令所指明的期間(自命令之日起不少於1年及不超逾3年)內
有關的被告在香港犯另一可懲處監禁的罪行
否則該刑罰不得予以執行。
看完也不明白吧...
那麼究竟甚麼情況下法庭才會下令緩刑
那就是一門很深奧的學問
甚至沒有固定答案
但假如被告所犯的是例外罪行的話
緩刑就不是可預期的刑罰
一般來說
最常見法庭會判處緩刑的
反而是那些簡單的偷竊案
而那些被告又不見得是吸毒人士
又那些被告已多少類似或不類似的案底...
又或是
一些沒有案底但又不超過兩年過期居留的被告
他們也有機會得到一次機會不用即時入獄
由於沒有既定答案
所以
被告人不要期望犯法得到的刑罰只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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