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11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行政主導及均衡參與等基本法等精神不是憑空捏造。” (from 明報)
“梁愛詩表示,《基本法》是一個不同法律體系產生的法律,不能只按普通法原則去理解,不能單抓著《基本法》字眼去鑽牛角尖。有些人認為行政主導、均衡參與等都非《基本法》能找到的字眼,質疑它們的價值,但是如果細心看看條文和文獻,就可以明白它們的指導思想,並非憑空捏造。
梁愛詩還指出,《基本法》與普通法的交匯,要經過一個磨合期。它是全國性法律,它的用辭與我們熟識的有所不同,要充分理解草擬過程的討論、立法原意,要有開放的視野。兩個法制的磨合過程,還要經過訴訟的洗禮,條文所蘊含的法理,得到法院清晰的闡述,有助日後《基本法》的實施。” (from 明報)
那麼,基本法應該以甚麼原則去理解呢?答案可能很簡單,就是以大家都不明白的內地全國性法制去解釋及理解,這更可以解釋,為什麼人大釋法是必須的,因為香港人習慣了使用普通法,錯誤理解了基本法...
如有雷同,實屬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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