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理應是民主制度的一件產品。
行政、立法及司法理應是互相獨立,互相可以作出一定的制衡,但全國人大委員長於2007年6月6日的說法,即香港是行政為主導,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下,看似合理,卻顯出普通法產生的香港司法制度及行政、立法與司法各自獨立的系統,演變下來,實際上與我們所理解的有點不同,因為我們以為我們仍是運用大英帝國留下來的Legal System...

200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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