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8月03日
於2008年7月11日開始正式生效的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13A條,終於替樓宇的買賣雙方及其有關的律師解決了一些一直爭論著的問題,就是一些以前的樓契正本不知所蹤下,而該等樓契只與買賣的樓宇有關,業權是否完整的問題。
過去,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案例有著不同的結論,但現在,提供樓契正本的規定,只引伸至賣方需要證明業權之有關樓契正本,而並非引伸至賣方仍需要於成交時將所有只關於買賣之樓宇之樓契正本交給買方。
怎樣運用該條條例去保障賣方(及買方)也是賣方(及買方)律師的責任,特別一條,律師必須將過去他們使用的正式買賣合約格式作出一些修改,以合乎有關之新增條例所保障。
(p.s. 貼文時,雙語法例資料系統仍未有有關新增條例之中文譯本,所以上述的中文用字,可能與法例的用字會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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