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08年7月11日開始正式生效的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13A條,終於替樓宇的買賣雙方及其有關的律師解決了一些一直爭論著的問題,就是一些以前的樓契正本不知所蹤下,而該等樓契只與買賣的樓宇有關,業權是否完整的問題。

過去,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案例有著不同的結論,但現在,提供樓契正本的規定,只引伸至賣方需要證明業權之有關樓契正本,而並非引伸至賣方仍需要於成交時將所有只關於買賣之樓宇之樓契正本交給買方。

怎樣運用該條條例去保障賣方(及買方)也是賣方(及買方)律師的責任,特別一條,律師必須將過去他們使用的正式買賣合約格式作出一些修改,以合乎有關之新增條例所保障。

(p.s. 貼文時,雙語法例資料系統仍未有有關新增條例之中文譯本,所以上述的中文用字,可能與法例的用字會有出入。)

2008-08-03





現在律師替客人(簡稱申請人)向需要支付贍養費的一方(簡稱答辯人)追討答辯人違反法庭命令而欠付的贍養費是可以尋求一些政府部門協助的:-
1. 如果答辯人已搬遷至不知所蹤,申請人可向入境處、房屋署及運輸署查詢答辯人的地址;
2. 另外,由於贍養費命令是法庭命令,申請人更可向警方報警求助。
當然,理論與實踐是兩回事,特別是甚麼情況下才應該報警及怎麼樣說服警方接受投訴,而及怎樣確實可以取得答辯人的現在地址及之後怎樣運用以將事情交由法庭處理,申請人仍需曉得家事法的律師提供協助才可能成功。

2008-08-03





就關於律師費的問題
或許就在這兒告訴大家
近日已經有很多律師行將收費慢慢提高
而且那些格價專家已遇到多了一點閉門羹
暫時看來
律師行的收費
已經暫時與割喉遠去了一點
對消費者來說不是一件好事
但對行內人來說
多了丁點的尊嚴
因為之前的收費實在低得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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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的一單意外
女小販被國榮大廈僭建的簷篷石屎擊斃一案
終審庭於死者承辦人的上訴案中
裁定國榮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
情況就如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一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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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完畢
如果被告沒有被定罪
大部份人都是很高興的就走人
而被定罪的就需要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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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談審訊的程序

為了方便
就以一般裁判署的程序來說明
當然
高等法院的是有一些分局
因為高等法院的刑事審訊是有陪審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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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談談預審Pre-Trial Review

一般案件
於提訊過後
需要預審的就先會有預審
否則
就是正式審訊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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