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原於2009年10月5日已打好,但一直沒有貼出來,最初收起來的原因,就是想看看自己有否方法可以將那惡夢趕走,再她留下來,但後期已變成沒有心機去將因由及經過打出來,引致原文因為了倉底貨.

AS妹妹決定離開的整個故事,或許我是怎樣也不會整個說出來的了,但就至少告訴大家,自2009年12月開始,她已離開了我的公司,因此,工作上的安排,現時實在是亂得很.

2009-12-17





公司的AS妹妹突然向我請辭,那簡直是我的惡夢,由於事於突然,對於那突如其來的信件一封,我真不懂得應對.

原因?她沒有向我解釋.或許可能找到更好的工作,又或是說我加人工太少,又或是做得不開心...

簡單一句,我就是不知道也不明白.

要她改變主意留下來,看來真是很不易.

(原文寫於2009年10月5日)

2009-12-17





交代一下為什麼這麼長的光景沒有新帖子吧,事實上,10月初已預備了一些文字,但就是提不起勁貼出來.
現在,已成事實的東西,就貼出來讓大家知道我遇上了工作上的惡夢吧.

2009-12-17





審訊結果在第三天的下午宣判,正如之前所說,是預期中的沒有驚喜,在一早已預期勝利的大前提下,我心中所想的,其實只是在於訟費.

正如我所預期,法官在很多事情上,也是輕輕的帶過,那可顯出他對於答辯人的同情甚至理解;但同情與理解兩者與法律上贍養費怎樣去定斷是兩回事來的.所以,在判詞中盡顯法官對答辯人的諒解,甚至在判決讀完後,當我在訟費中陳詞時,看似打算只下令答辯人支付部份訟費.

正如法官所說,那是一個殘酷的判決,而我站在我方的立場,更不能不將一封書信交給法官,結果只能取得更殘酷的訟費命令.

事實上,民事案件的審訊,根本就是殘酷的,在審訊之後,根本不能說與訟的其中一方大勝,他/她/他們沒有損失.

審訊只是在無法避免下減低損失的方法,而和解也一樣是減低損失的方法.

對不起,答辯人,其實我很早已多次提醒過你,只是你自以為明白及自視過高,才引致今次取得那樣殘酷的結果;說實話一點,我也覺得那判決對你是很殘忍的,但如果你一早接納我的提議,你是不會取得這慘敗的.

2009-10-03





律師公會經常也會在她們的Circular中告訴會員,上個月又新成立了多少間新的律師行.

今年的十月份,不需等候律師公會的消息,我也知道一間新律師事務所的事立,那是一個友好相熟的行家(即是我的朋友),自行創業而成的律師行.

該律師行,暫時有兩個律師,一個就是那相熟的行家,而另一個合伙人,也是一直幫助他的一位AS.

該律師行,有五個房間,暫時好像共六至七個人(包括老闆).

該律師行,看來也超過一千呎,面積很是實用.

事實上,在知道朋友與他原先工作的律師行產生了一些和平的分歧時,我已即時預期分道揚鑣就將會是最後的答案,而結果當然也是如我所預期一樣,因此,我甚至知道他們一點點找地方開業的經過,及在裝修的過程中,也上來裝修中的辦公室多次.

人家開始新的律師事務所,當然要賀賀他們,所以我也與另一友人一同夾份買了蘭花一盆作為賀禮;而人家?看來暫時也不會有甚麼時間去做Grand Opening或是大宴大家,因為他們正式的第一天工作,就已經很忙碌.

這一間新成立的律師事務所,究竟會否對我的生意有所影響呢?不是吧,多一間律師行的成立,你就想說人家是你的競爭對手?不是不是,我不是這個意思,而是,其實以往,在這位相熟行家不方便接一些案件的時間,或一些他不願去做的檔案的話,他也會轉介給我;至於日後會否有這麼多的轉介?那真是天知曉,而且,我也認為,為了他們的生意健康發展,盡可能還是他們自己做好一點吧.

有例外的,樓宇買賣的業務,朋友,你還是留給你這個朋友幫忙處理吧,呵呵.

2009-10-03





公司其實只有兩個工作超過一年的僱員,而在支付她們兩人九月份的薪金時,她們所收的金額又增加了.

事實上,公司將會預期有更多的開支.

不計算我需要支付的稅項,也不計算剛支付的高昂保險費用,單是計算自己預期需要搬遷辦公室的開始,就可以預計公司及自己財務上的壓力.但就算如此,總也不能不向努力工作又過一年的秘書小姐及默默低頭做做做的AS妹妹作出薪酬調整,所以,她們的人工終於分別增加了少許.

個人來說,AS妹妹的人工應該仍有很大向上調整的空間,而秘書小姐的月薪終於越來越合理了.

下一次何時再加薪?不知道,但預期她們及其他僱員於年尾仍然很有機會取得一些花紅.

2009-10-03





審訊是由一名男法官主理,看下去,應該對於男方不會太沒有利吧?

那可能是一般人的誤解.

事實上,會審理家事法庭的法官,在我自己的看法,只要是代表女方及不要太過不合理,總是不會太過處於下風的.

那是否不公平?

個人認為 - 不是

中國人的社會,仍是有男主外女主內的觀點,就算不考慮這點,丈夫需要對妻子有一定的承擔,那是香港人也頗接受的.當事人可能認為對方有能力自力更新,卻不看看婚姻期間雙方的努力或犧牲,那就是經常形成丈夫的一方作出很不合理的贍養費方案.

既然選擇了結婚,作為男的,就應該要有承擔;離婚後,也應該在自己的能力內作出合理的承擔.而作出有關的合理承擔,其實很多時候,自己需要的犧牲是很大的.離婚前的生活樣式,其實不單是男方不能繼續享受,女方不也是需要接受孤獨的現實嗎?關於這一點,近日另一自己負責的案件中,就竟然有一個厚著面皮的男方,竟然厚面皮的向一樣沒有金錢的女方要求分享財產甚至一元象徵式贍養費,但該案件的發展,看來仍然要看下去,因為會發展成怎麼辦,我仍然不能預計.

說會該件審訊,在和解不能後,案件就正式開審.

正如一般案件,仍是呈請人帶出她的版本,再由答辯人說出他自己的另一版本.案件的過程,並沒有甚麼不尋常的地方,反而是第二天審訊中,法官已經向大家提出,希望審訊過程可於兩天內完結,留待第三天就作出判決.

甚麼?也是這麼快就有判決?那真是太刺激了吧?

不不不.其實一點也不刺激,因為在審訊的第一天,我就已經可以預期我方根本沒有可敗之機會.

沒有可敗的機會之原因,其實就是答辯人根本沒有索取恰當的法律意見以堅持爭辯所致.

所以,在審訊的第二天早上,法官提出希望審訊兩天內完成時,我已即時修訂策略,將盤問作簡化下去,滿足法官的需要.

就這樣子,定下三天的審期,只用了兩天來審訊.

至於審訊的結果,還是留給下篇去說明吧.

200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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