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21日
之前曾說過,癲佬由於工作的需要,
二月尾及三月初時去上了五天的調解課程,
而坦白說,五天的課程其實可以學到的很有限,
但相對比較那些只得數小時課程,
上畢那五天的課程真的是可以得到更多對調解的理解.
癲佬其實不打算在這裡拋書包談太多調解的技巧,
反而想說的是,其實法律界中還有很多人對於調解有誤解,
為什麼這樣子說呢?
癲佬自己於工作上其實也已經遇到案件需要考慮調解,
但至今沒有一單與對方商討妥當調解的安排,
而在雙方商討調解的安排時,
更見到很多對手根本就不明白甚麼是現時香港司法制度中強迫大家嘗試的調解.
有些行家意圖就專家來作調解員,
卻忘卻了香港現時要推行的調解不是找調解員來分對錯,
更不是找調解員來給予法律或專業意見,
甚至有人提議花數千元去租地方調解,
或是提出建議在他們自己的辦公室來做調解.
這麼多法律界人士用這樣子的錯誤知識來安排調解,
究竟如何成功安排調解已經是困難,
不要談及究竟調解成功了.
癲佬也有一個朋友向癲佬表示,
雖然法庭強制要訴訟雙方嘗試調解,
但他已預備向客人下毒藥去確保調解不成功;
癲佬個人見解,是這朋友對調解的不理解,
但這不代表還有很多行內人也可能有相類似的謬解?
在這樣多行內人仍對調解有不明白的時候,
看來很多案件只會成了白老鼠.
或許,大家還要慢慢看下去調解這玩意會變成如何.
由於癲佬也只是調解初哥,
因此,癲佬也不打算扮代表在現階段說太多理論或實踐,
大家還是留心調解將會怎樣繼續影響香港的司法制度吧.
事實上,於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實施調解之前,
家事法庭早已有這東西,及土地審裁處的一些案件也需要經過類似的東西;
而小額錢債審裁處,雖然沒有調解,
卻更似與訟雙方天天被迫嘗試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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